(一)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;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,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规划、政策。
(二)编制本区民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;检查监督民政经费使用;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;负责民政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;负责指导、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和街道、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。
(三)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。组织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供养、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。
(四)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。指导街道、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。
(五)负责本区救灾救助的组织、协调工作。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组织核查、上报、发布灾情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工作,接收、管理、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;承担本区社区防灾减灾组织、协调和指导工作。
(六)负责协调推进本区老龄工作。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;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实施;指导、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(七)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。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;负责孤儿救助工作,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;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;推进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,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。
(八)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在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。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。
(九)负责本区慈善事业促进工作。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,会同有关部门引导、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(十)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。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宣传、开奖、兑奖活动;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。
(十一)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。拟订本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、建议和政策;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,组织本区街道、镇开展居(村)民委员会选举工作;牵头落实本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。
(十二)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;会同有关部门指导、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。
(十三)负责本区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(退职)职工接收安置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、技能培训和服务工作。
(十四)负责本区抚恤优待和双拥工作。拟订区域性优待政策和实施办法;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;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核报批事项;负责部分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,以及各类抚恤、补助、优待经费的审批发放;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工作。
(十五)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工作。拟订本区行政区划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;负责街道、镇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;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;负责本区居(村)委会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、命名的审核报批。
(十六)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。指导本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;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;倡导婚姻习俗改革。
(十七)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。负责殡葬服务机构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;推进殡葬改革。
(十八)负责本区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。承担有关行政监督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
(十九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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